刑罰起源
清朝有“秋決”的慣例,各州府縣衙門每年秋分時節(jié)都會奉刑部的批文處決死牢中的死囚。本地的死囚處決后自有其家屬收尸埋葬,而欲將被處決的客籍死囚則需搬運回故里,通常一具尸首需要請四人抬運,花費較大,而請老司趕尸返鄉(xiāng)則相對費用少,并且可以保證中途不腐不臭,因為被抬之尸一天以后就可能腐爛。
湘西趕尸有“三趕,三不趕”之說。
凡被砍頭的(須將其身首縫合在一起)、受絞刑的、站籠站死的這三種可以趕。
傳說因為他們都是被迫死的,死得不服氣,既思念家鄉(xiāng)又惦念親人??捎梅ㄐg(shù)將其魂魄勾來,以符咒鎮(zhèn)于各自尸體之內(nèi),再用法術(shù)驅(qū)趕他們爬山越嶺,甚至上船過水地返回故里。
凡病死的、投河吊頸自愿而亡的、雷打火燒肢體不全的這三種不能趕。
其中病死的其魂魄已被閻王勾去,不能把他們的魂魄從鬼門關(guān)那里喚回來;
而投河吊頸者的魂魄是“被替代”的纏去了,而且他們有可能正在交接,若把新魂魄招來,舊亡魂無以替代則會影響舊魂靈的投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