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428起虐童案,誰來維護兒童權利?
2008年1月至今,見諸報端的有429件虐童案件被曝出,施暴的是父親、母親、繼父、繼母還有鄰居等等,現(xiàn)在,這些事情還在繼續(xù);
2012年1月至今,被媒體曝光的有49件教師體罰、變相體罰、猥褻、強奸學生案件,浙江溫嶺藍孔雀幼兒園老師虐待孩子,被因尋釁滋事罪刑事拘捕,將虐童事件的關注度推向高潮,但虐童案件,還在不間斷繼續(xù)曝出;
之所以被曝光,可不僅僅是孩子的哭喊,而是因為虐待的行為已經(jīng)令人發(fā)指。這些冰冷的數(shù)字背后,是一個又一個可憐孩子的死亡、傷殘。為什么虐童事件會反復發(fā)生,又有多少尚未被發(fā)現(xiàn)?
每個兒童享有4項基本權利:生存權,保護權,發(fā)展權和參與權。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闡述兒童受保護權:包括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對失去家庭的兒童和難民兒童的基本保證。保障兒童的受保護權,需要每一個公民的努力。
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我們每個成年人都可以多一雙手,多一雙眼,多一份心,以己所能制止傷害、虐童事件的發(fā)生。其實在我們身邊,在家庭、學校里,還有大量侵害兒童權利的現(xiàn)象發(fā)生,比如多種形式的體罰、羞辱、后果并不明顯的小暴力、冷暴力或忽略等,正因其頻繁發(fā)生在我們周圍,來自我們最信任、最熟悉的人,大家習以為常,熟視無睹,這樣的縱容就是在助長不良習氣的變本加厲和極端爆發(fā)。
公眾對兒童暴力的習以為常是虐童案頻發(fā)發(fā)生的推手
找到責任方并不是完美結局,對暴力的習以為常會讓虐童事件一再上演
最近發(fā)生的多起虐童事件引發(fā)了一場媒體、專家及公眾的高度關注和激烈討論,有的指出相關法律制度的欠缺,呼吁立法、修法;有的質疑學校資質、教育監(jiān)管部門的失職,要一查到底;有的指責幼教老師的心理健康和道德水平,希望嚴懲不貸;輿論的熱點似乎都集中在尋找事件的“責任方”、懲罰事件的“責任人”。作為一名多年從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NGO工作人員,看到全社會透過這個事件對未成年人保護有了前所未有的關注,自是無比欣喜,但也有著一絲的擔心——擔心責任部門找到、責任人受到懲處,公眾眼里就有了完美結局,一切又回歸常態(tài)。如果我們每個人只是好奇圍觀或坐而論道,類似事件可能換個地方、換個形式還會繼續(xù)上演。
為不能解救對面樓上遭受家暴的孩子而汗顏
是一個安靜的夜晚,值班醫(yī)生查房后,病房關燈鎖門,大家都漸漸入睡。突然,我被一陣尖利的哭喊聲驚醒,聲音是從住院樓對面一個小區(qū)里傳出的,是一個男孩子的聲音,邊哭邊叫著:“媽媽、媽媽、不敢了,哎呦……”,聲音時高時低,時斷時續(xù),猜想孩子正被追打著,有根棍子不時落在他身上,他在家具間跳著、躲著,從一個房間逃到另一個房間,后面是他憤怒的母親。我設想在黑暗中自己大喊一聲,止住母親的追打和孩子的哭喊,但最終我也只能為自己的無能為力而汗顏。那個晚上,我想,如果這個孩子的鄰居們,他們中的任何一個人敲開男孩的家門,這個孩子就不會在深夜里長久哭喊……
任何人都可以且應當制止對兒童的暴力和傷害
我想告訴這些鄰居們,保護兒童是我們每個公民的責任,任何人都可以、也應當制止對兒童的暴力和侵害;我也想告訴家長、老師,打孩子是違法的,甚至可能觸犯刑律,正面教育才是更好的選擇。我知道在我們的周圍還有很多人并不了解受到保護和照顧是兒童的基本權利、是家長和老師不能以任何借口剝奪的權利,也是每個成年人的責任,無論這個孩子是否是你自己的孩子、是否是你的學生。
“消滅”體罰、羞辱、冷暴力!每個兒童都有被保護的權利
阻止虐童需要公眾有“隨手拍打拐”的熱情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
——兒童暴力案件反復上演在于施暴者無所畏懼
從制度建設上說,問題不復雜,兒童暴力案件最需要的是:讓施暴者感受到法治的力量,要受到有效的懲罰,要讓他敬畏法律,法律要在施暴初期就發(fā)揮作用。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要讓受傷害的人有個安身逃避的場所,這就是庇護所。2004年北京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規(guī)定了這個內(nèi)容,但直到今天也沒有建立。目前問題是,在很多兒童暴力案件中,施暴者無所畏懼,藐視法律,這應當是讓立法者和執(zhí)法者羞愧的,為什么他們藐視法律?另外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孩子無處逃避,只能回到那恐怖的暴力場所。
所以最后的問題是,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番禹案件父親打死了兒子;在很多案件中是婦女殺死了丈夫,女監(jiān)中關著一些這樣同樣可憐的罪犯;極端的是兒子弄死了父親。難道非的讓這些總是受到暴力傷害的婦女和兒童自己拿起刀槍保護自己嗎?難道他們的正義只能靠“以暴制暴”實現(xiàn)嗎?
兒童暴力主要發(fā)生在家庭和校園,背后集中反映著社會對弱勢孩子的冷漠。盡管很多暴力都打著“教育”、甚至”愛護“的旗號,但那是愚昧無知的。某種程度上兒童暴力最能體現(xiàn)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當面對弱小者總是揮舞拳頭、暴力相向時,怎么奢談文明和法治?
所以我再次呼吁,反對針對兒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
虐待兒童行為在我國法律上只是一條虛線在國外是高壓線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
——虐待兒童行為在我國法律上只是一條虛線在國外是高壓線
國內(nèi)以前虐待兒童的案例除非打死打傷罕見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因為刑法中沒有專門的虐待兒童罪的罪名,對虐待兒童的行為定性也是模糊的,如要啟動刑事追訴程序需要找罪名,通常司法機關懶得找也不太容易找到,但此次浙江溫嶺警方是個例外,不但主動去找罪名,而且還找到了,盡管這個罪名有些爭議。
在國外,虐待兒童的行為是法律的高壓線,而在我國則是一條虛線——雖形式上禁止但定性模糊且處罰疲軟。虐待兒童是靜悄悄的犯罪,其身體傷害通常不嚴重而心理、精神傷害尤其是對成長的負面影響是巨大和長遠的。如果不對虐待兒童作刑法上的單獨評價與定性并確立嚴厲的刑罰后果,此類行為必然層出不窮。
溫嶺虐童事件性質之惡劣超出常人忍受的限度,足以引起有孩子在幼兒園就讀家長的恐慌,警方打破虐童非死傷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慣例是值得期待的,期待此案能夠創(chuàng)造一個沒有死傷后果的情況下追究虐待兒童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判例。
關于尋釁滋事罪名,溫嶺虐童案基本符合:主觀上具有追求精神刺激的流氓動機,客觀上有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但至少也有兩點牽強:毆打對象是特定關系人——學生;行為實施地為相對封閉的教室,犯罪侵犯的客體主要還是兒童的身心健康而非社會管理秩序,但這已是相對最合適的罪名及可基本成立的罪名。
溫嶺虐童案以尋釁滋事罪刑拘當事人的隱憂是讓大家再一次看到了“口袋罪名”的威力——盡管用這個“口袋罪名”來裝顏艷紅這樣的毒婦多少有些快意人心。在復雜的心情中,我們也還是要祈禱刑法中的“口袋罪名”不要隨便裝人。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張雪梅:
——阻止兒童暴力需要有"隨手拍打拐"般的公眾熱情
1、我們國家未成年人保護法是專門以兒童權利為核心內(nèi)容的法律,主要規(guī)定的是保護的內(nèi)容和原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實施還需要其他法律的配合,也就是說對未成年人具體權利的保護以及違法行為的處罰需要通過其他法律來實現(xiàn)。未成年人保護法規(guī)定禁止教師體罰、變相體罰學生,規(guī)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原則性內(nèi)容,同時規(guī)定了如果構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溫嶺、四川等地發(fā)生的虐童案,手段惡劣、后果嚴重,已經(jīng)超出了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追究的范疇,要依據(jù)刑法來處理,而刑法中與此相關的幾個罪名,虐待罪、故意傷害罪在本案的施暴主體或是傷情程度等方面都不符合條件,以尋釁滋事罪立案,也基本符合:主觀上具有追求精神刺激的動機,客觀上有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行為實施地為教室,也是雖然是學校內(nèi)部,但也是公眾場合,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僅是兒童的身心健康,還有使班里其他兒童受到影響,影響了教育教學秩序,教學秩序也是一種社會管理秩序。只是毆打對象為特定關系人的學生不太符合該罪的特征,而這已是相對最合適的罪名。
2、這起案件并不是偶然發(fā)生的,在此之外,還有很多類似兒童受到暴力的案件。媒體報道的兒童家庭暴力案件在2008年以來就有429件,教師暴力案件自2012年1月以來就有50件。這些案件之所以能浮出水面是應為孩子受到暴力非死即殘,后果特別嚴重。如果在孩子受到暴力后能及時發(fā)現(xiàn),這些案件可能不會進一步嚴重,就不是有那么多孩子繼續(xù)遭受暴力。及時有效發(fā)現(xiàn)兒童被施暴,需要義務報告制度的設定,需要教師、醫(yī)護人員、社區(qū)人員等與兒童或兒童工作有密接接觸的責任人主動的、及時的去報告。這就需要提升社會意識,就像隨手拍打拐一樣,已經(jīng)引起民眾意識的重視,發(fā)現(xiàn)孩子乞討或可能是被拐賣就去報告。所以要告訴社會大眾,及時、勇敢的拿起你的電話,向公安機關報告你身邊正在發(fā)生的對兒童施暴的行為。
3、有些人會問,怎樣才能區(qū)分正常的管教和施暴呢?教師有教育管理學生的職責,家長有監(jiān)護孩子的職責,教師和家長管教孩子本是正常的、合法的,但是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就是違法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賦予家長、教師可以打孩子,所以只要打孩子和嚴重的罵孩子就是暴力。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guī)定禁止對兒童一切形式的暴力,暴力和身體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忽視。我國的法律包括社會公眾對暴力的界定還比較模糊,法律沒有直接對暴力做出明確的界定,只是規(guī)定了禁止性條款,由于傳統(tǒng)的教育觀念,教師、家長、社會大眾存在認識認為打的嚴重才是暴力,這是錯誤的認識。我們必須要轉變觀念,不能以打罵手段來管教孩子。
4、學校和家庭是孩子遭受暴力的兩大領域。從不斷發(fā)生的案例來看,并沒有窮盡目前法律所確認的措施和手段。我不反對案件發(fā)生后大家建議要完善立法,這確實是必須的。但是從實踐看,我們目前的措施有沒有去實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執(zhí)行,如果對責任人追究力度不夠,即使再規(guī)定更多的罪名,也是很少被適用的。以虐待罪為例,家庭虐待兒童每年被定罪的又有幾件?依據(jù)目前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兒童的可以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如果發(fā)生一件,就處理一件,不縱容和姑息對兒童的暴力,不僅具有法律效果,更重要的實現(xiàn)了社會效果,這種案件必然會逐漸減少。所以首先是在現(xiàn)有法律中找到依據(jù)嚴格執(zhí)行,不能等發(fā)展成嚴重后果后再說沒有罪名處置。第二就是針對兒童暴力現(xiàn)象,確實要完善立法,一是完善目前已有的罪名,如虐待罪,將自訴改為公訴案件,修改虐待罪的犯罪標準,使情節(jié)嚴重更加細化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增設針對兒童暴力罪或虐待兒童罪,將發(fā)生在學校、醫(yī)療機構等其他領域針對兒童的暴力納入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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