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孩子來說,在他犯了錯誤之后,以取消曾經對他的許諾作為懲罰手段,會使孩子很敏感,越是非常想做的事情不能做,越能加深孩子對所犯錯誤的印象,進而自覺避免類似的錯誤再次發(fā)生。
期末考試剛剛結束的轉天,小桐趁媽媽不注意,從家里的抽屜里拿了5元錢去和同學玩游戲機。晚上被媽媽發(fā)現(xiàn)了,追問之下,小桐不得不承認了。媽媽嚴肅地指出了私自拿錢和去游戲廳這兩個問題的嚴重性,并且提出了兩個懲罰辦法:第一,3天內不準看電視;第二,原定的周日到公園劃船的計劃取消。
媽媽知道,看電視是小桐的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內容,每天除了少兒節(jié)目,還有體育節(jié)目,他都非常感興趣。而劃船呢,是在小桐的要求下,考試前一個月全家就商量好的,他還特意在日歷上做下了記號。實際上這兩項活動,比玩游戲機對小桐來說更重要??墒亲约悍噶隋e誤,不得不接受這樣的懲罰。
難耐的3天過去了,周日也過去了。媽媽嚴格按照懲罰辦法做了,爸爸、奶奶的求情也沒有讓媽媽改變主意。這些天小桐非常痛苦,不時地反省自己的錯誤。他對媽媽說:“以后我再也不會做那樣的傻事了!”媽媽看到孩子的誠懇態(tài)度,感到很欣慰?;謴土撕⒆涌措娨?,并且提出下周全家去劃船,作為對小桐能夠很好地承認錯誤的獎勵。小桐別提有多高興了,他對媽媽充滿了敬重和感激之情。
采用這種懲罰辦法的關鍵,是父母要有清醒的頭腦和堅定不移的態(tài)度。罰要罰到點子上,不要讓孩子覺得無關痛癢;既然采取了這種方法,就要堅持到底,不能半途而廢,否則反而讓孩子認為父母好對付,降低父母在孩子心中的威信。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孩子認識錯誤。
“用自然后果懲罰”,通俗地說,就是“自作自受”。這種懲罰方式是18世紀法國教育家盧梭最先提出來的。他主張孩子犯了錯誤,不給予人為的懲罰,而是讓孩子在錯誤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中去自己體驗不快或痛苦,從而迫使其改正錯誤、他舉例說:“孩子打破了他所用的東西,不要急于添補,要讓他自己感受到需要它們。比如他打破了自己房間里的玻璃,讓風日夜吹向他,也不怕他因此而傷風,即使是傷風也比漫不經心要好些?!?/p>
讓孩子從不良的自然后果中受到懲罰的同時,也要輔以適當?shù)恼f服教育,幫助孩子認識錯誤的危害性。
作為父母,對孩子使用懲罰要講究策略,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我們的建議是:
懲罰不要過于頻繁。對犯了錯誤的孩子來說,采取諸如上述各種懲罰辦法,只是教育孩子的手段之一,而不是惟一的手段。平時要盡量少用懲罰,仍以說服教育為主。如果動不動就懲罰孩子,會使孩子習以為常,就像長期服用一種藥物,會使人產生抗藥性一樣,懲罰的作用也就喪失了。尤其是這種方式用得多了,會傷害孩子的自尊心。經常處于自責、壓抑的狀態(tài),還容易形成冷漠、孤僻的性格。
懲罰要保持一致性。這種一致性包括幾個含義,比如父親懲罰孩子的方法,母親不要當著孩子的面否定。如果孩子有了母親的同情,會使懲罰不具任何效力;孩子的同一個錯誤,不要父親懲罰過了,媽媽再去懲罰,最好是父母商量好了而采取一致的意見;如果孩子再次犯同樣的錯誤,懲罰應當比上一次更嚴重,而不可因為當時自己的心情好或是其他的原因輕易放過。如果該罰時不罰,孩子會產生得過且過的心理,或者專看父母的臉色行事,而不會悔過自新。
尊重孩子的人格。必須記住,在選擇每一種懲罰方法時,始終應使之建立在尊重孩子人格的基礎之上,以懲罰喚起孩子的良知,啟發(fā)孩子的自覺性。所以,體罰是應當盡量避免的,也不要當眾懲罰孩子,這樣都有可能使得孩子產生對抗心理,跟您對著干,反而讓我們做父母的下不了臺。
別跟孩子“算總賬”。孩子有了過錯要及時糾正,輔以必要的懲罰能使孩子把過錯和愧疚聯(lián)系起來,加深對過錯的記憶和認識。如果平時不管,時間長了孩子必然會把所犯的錯誤淡忘了。犯了大錯之后,老賬新賬一起算,會使孩子覺得冤枉,大大削弱懲罰的教育效果。
不要以勞動懲罰孩子。有的父母把讓孩子執(zhí)行某項勞動任務作為對孩子的懲罰,比如孩子忘記寫數(shù)學作業(yè)了,受到老師的批評,回家后母親知道了,對孩子說:“今天罰你刷碗!”這樣會使孩子對勞動產生反感,這也違背了讓孩子熱愛勞動這個教育的基本原則。因為我們的教育內容之一是讓孩子熱愛勞動,在勞動中感到快樂。而以勞動懲罰孩子恰恰起到相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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